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院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技术咨询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院推销、商谈业务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负责医院的管理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各临床科室主任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各部(科、室、办、站)应当在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应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医院纪检监察进行查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医院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备案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授权书和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有效期一般为3年,逾期需重新审核,医药代表更换需及时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医院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接待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邮箱:3896876857@qq.com)进行预约登记。
第六条 接待审批。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在征求医务部、科教科、药学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医德医风办公室应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回复。
第七条 接待要求。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医药代表的接待原则上在医药代表接待室进行接待,禁止在门诊、病房、行政后勤办公室等区域接待医药代表。
2.接待原则上须由2名及以上医院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禁止私下单独接触。
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安排学术讲座等。
4.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接待登记表交回医德医风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第九条 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第十条 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抽查接待记录,调取监控录像,接受内部举报;建立医药代表“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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